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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沈富豪相 對 人 莊美惠相 對 人 李志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書狀右上角載「法院訴訟輔導科書狀參考範例」,即聲請人使用法院「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供擔保停止執行)」書狀例稿,但該例稿中空白處均未填載,無從依聲請人所提書狀內容了解其要聲請之事項究竟為何,有聲請不合程式情形。經本院於115年7月24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聲請事項,該項通知已於115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函、送達證書可參(卷15、17頁),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