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羅清福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21,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