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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秧燆即周清泉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共同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清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550元(計算式如附表)。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36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4,910元(計算式:998,550+6,360=1,004,9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11,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鄉○○段00號土地 73570.18平方公尺 1585平方公尺 630元/平方公尺 998,550元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