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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傅國忠訴 訟代理 人 邵啟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家恩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5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