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黃佩玲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翠珍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准予分割兩造共有坐落○○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可獲得利益計算之,即以系爭土地之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4,49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1,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土地地號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縣○○鄉○○○段000地號 665.17平方公尺 2,900元/平方公尺 ○/○ 964,4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