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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葉瓊惠

葉冠廷馬幸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志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土地價額以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9,760元(計算式如附表)。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38,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77,760元(計算式:178,830+3,660,930+ 238,000=4,077,7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8,250元,尚應補繳40,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里鎮○○段000號土地 99.35平方公尺 1,800元/平方公尺 178,830元 花蓮縣○里鎮○○段000號土地 2,682平方公尺 1,365元/平方公尺 3,660,930元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