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陳興剛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立立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6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