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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蕭正朋上列原告與附表所示之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60,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承芳附表:李可文、吳琬婷、施孟弦、周彥廷、楊碧惠、汪郁棨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