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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吳豐丞訴訟代理人 詹筱琪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邱美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243元【計算式:(5,800元/㎡×30㎡×1/3)+(1,600元/㎡×1421㎡×1/3)+(530元/㎡×121㎡×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地段 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縣○○鎮○○段 ○○ 30㎡ 5,800元 1/3 ○○縣○○鎮○○段 ○○ 1421㎡ 1,600元 1/3 ○○縣○○鎮○○段 ○○ 121㎡ 530元 1/3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