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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何秀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義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91,373元(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41,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建物建號暨其坐落土地地號 建物面積 相近條件房地之交易單價 訴訟標的價額 ○○縣○○市○○段000號建物暨同段0000號土地 (門牌號碼:○○縣○○市○○路000號) 116.17平方公尺 30,054元/平方公尺 3,491,373元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