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曹進龍
曹建宏林美華吳玉真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其清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移轉予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298元(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4,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土地價額 應有部分比例總計 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663.09平方公尺 4,600元/平方公尺 3,050,214元 154/392 1,198,298元 林美華 48/392 吳玉真 36/392 曹進龍 30/392 曹建宏 40/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