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黃仁傑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1萬8,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9,0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29萬4,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