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徐花英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複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鳳英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塗銷登記,土地價額以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80,825元(計算式:331,250+1,038,944+2,494,629+716,002=4,580,8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鎮○○段○0000地號 625平方公尺 530元/平方公尺 331,250元 花蓮縣○○鎮○○段○0000地號 2,534.01平方公尺 410元/平方公尺 1,038,944元 花蓮縣○○鎮○○段○0000地號 6,084.46平方公尺 410元/平方公尺 2,494,629元 花蓮縣○○鎮○○段○00000地號 511.43平方公尺 1,400元/平方公尺 716,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