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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秝信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奕達訴訟代理人 張維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紋石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0,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188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8,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