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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楊文忻訴訟代理人 楊振隆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堯雯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清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16元(計算式如附表);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2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216元(51,216元+200,000元=251,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64.02平方公尺 64.02平方公尺 800元/平方公尺 51,216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