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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訴訟代理人 葉孟榛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協誠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減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原告起訴請求將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64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2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第1、2、6、7,關於被告劉協誠、蕭福妹分配金額新台幣(下同)855,325元部分予以剔除,改分配予原告。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5,3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9,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