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范淑惠訴訟代理人 方淑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設定登記共同擔保總金額3,9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經核供擔保之物即系爭土地價額合計為50,887,236元(計算式如附表),高於前開擔保之債權額,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5966.42平方公尺 2,400元 14,319,408元 花蓮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3056.44平方公尺 1,500元 4,584,660元 花蓮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13326.32平方公尺 2,400元 31,983,168元 合計 50,887,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