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葉武男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智豪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3,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