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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宗仁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成、蔡貴富、范姜士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刑事庭113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第2頁已記載毀損之路樹共計242棵,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僅就26棵路樹成立調解,就其餘216棵路樹則未成立調解等語(起訴書第2頁第20至21行),請舉證加以說明。

若仍欲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7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16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應徵裁判費1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