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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2號原 告 宋子龍輔 佐 人 夏春櫻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門諾壽豐護理之家、VENTURA AFRIL JOICE BUENA VENTUR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聲明一、被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門諾壽豐護理之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10,214元;聲明二、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門諾壽豐護理之家及VENTURA AFRIL JOICEBUENA VENTURA應連帶給付原告7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核為1,810,214元(計算式:1,110,214元+700,000元=1,810,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2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