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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蔡世田訴訟代理人 蔡順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天來等4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0,000元【計算式:36,200元/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現值)×15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5,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31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