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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張瑞恆訴訟代理人 彭武輝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20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183,312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83,312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16,000元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金額為44,80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2,312元(計算式:2,354,200元+183,312元+44,800元=2,582,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一: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49㎡ 15,800元/㎡ 2,354,200元 計算式:149㎡15,800元=2,354,200元

附表二:

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起算日 起訴前一日 經過時間 訴訟標的金額 16,000元/月 115年3月1日 115年5月24日 2月24日 44,800元 計算式:16,000元2月+16,000元30日24日=44,800元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