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美枝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清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0,700元(計算式如附表)。另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13,3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64,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93,170.57㎡ 14,855㎡ 340元/㎡ 5,050,700元 計算式:14,855㎡340元=5,050,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