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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于智宏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智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准予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權利範圍,並依原告陳報之不動產交易價值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51,75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6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02,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建物建號暨其坐落土地地號 建物面積 原告陳報周邊房地之交易單價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街00號)暨坐落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 243.85㎡ 24萬元/坪(即72,600元/㎡) 4分之1 4,425,878元 ○○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街00號)暨坐落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 243.85㎡ 24萬元/坪(即72,600元/㎡) 4分之1 4,425,878元 合計 8,851,756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