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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法定代理人 高國書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花蓮縣阿美族傳統領域篤脉祖傳部落人權傳承文化協會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清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24,428元(計算式如附表)。另原告訴之聲明第3、4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22,316元、769,769元,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22,316元、769,76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7,098,113元(計算式:86,306,028元+22,316元+769,769元=87,098,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占用部分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6,119.6㎡ 8,000㎡ 2,300元/㎡ 18,400,000元 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0,025.15㎡ 全部 2,300元/㎡ 46,057,845元 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 584.26㎡ 全部 2,300元/㎡ 1,343,798元 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 595.49㎡ 全部 2,300元/㎡ 1,369,627元 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82.83㎡ 全部 2,300元/㎡ 650,509元 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 5,510.87㎡ 全部 2,300元/㎡ 12,675,001元 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 932.67㎡ 全部 2,300元/㎡ 2,145,141元 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593.09㎡ 全部 2,300元/㎡ 3,664,107元 合計 86,306,028元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