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楊素美訴訟代理人 盧怡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葉等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之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93元(計算如附表)。原告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69,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借名登記部分面積(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48.20㎡ 192.48㎡ 360元/㎡ 69,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