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詹筱琪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育威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可獲得利益計算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4,78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159.18㎡ 17,332元/㎡ 70分之1 287,013元 2 編號1土地其上坐落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路○段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4,744,200元 70分之1 67,774元 合計 354,7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