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9號原 告 盧曉玫訴訟代理人 謝萬本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淑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6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197元(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表:
建物及其坐落土地 面積 相鄰地段交易單價 原告主張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縣○○鄉○○段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縣○○鄉○○路○段000號)暨其坐落同段000000地號土地 161.75㎡ 105,726元 6分之1 2,850,1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