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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夏偉勝訴訟代理人 梁仲豪(兼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