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6號原 告 周學民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學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元,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因定期給付涉,又原告為00年00月00日生,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約00歲,依內政部編製之114年花蓮縣男性簡易生命表所示平均餘命尚有00.00年,其期間已逾10年,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推定權利存續十年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4萬元(計算式:7,000元12月10年=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