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陳嬿柔被 告 楊琇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99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命令所扣押執行債務人李哲侖所有元富證券花蓮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實為原告所有等語,則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股票扣押當日(民國114年10月14日)之收盤價總市值為新臺幣(下同)1,375,135元(計算式如附表),此有個股收盤價查詢資料可稽,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新臺幣)編號 股票名稱 扣押股數 114年10月14日扣押日收盤價 財產標的價額 1 國泰10Y+金融債 50,000股 16.28元 814,000元 2 牧德科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505元 505,000元 3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9股 515元 56,135元 合計 1,375,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