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王耀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士謙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3,399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220坪即727.276㎡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0,929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25,000元)=7,973,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86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92,8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