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蕭正朋

一、上列原告與附表所示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40,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裁定駁回訴訟,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規定,對原告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併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被告:張宏節、范坤棠、楊碧惠、邱韻如、沈培錚、李可文、施孟弦、汪郁棨、蔡承芳、丁瑞玲、吳婉婷、吳欣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