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呂俊宏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苓兒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准予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縣○○市○○段○○○地號及其上同段○○○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縣○○鄉○○路○○號,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臨時建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權利範圍計算,依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01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2年8月間囑託鑑價結果,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4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1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34,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市價(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權利範圍土地價額(元) 備註 1 ○○縣○○市○○段○○○地號 15,123 108,580 115/100000 1,888,364 土地謄本登記次序○○○ 其他登記事項:○○○建號基地應有部分 2 ○○縣○○市○○段○○○地號 15,123 108,580 36/100000 591,140 土地謄本登記次序○○○ 其他登記事項:應隨同○○○建號移轉或設定負擔 建物部分 編號 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市價(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權利範圍建物價額(元) 備註 3 ○○縣○○市○○段○○號 (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路○○號) 82.64 11,051 1/2 456,627 建物謄本登記次序○○○ 建物面積包含共有部分面積(51.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4 ○○縣○○市○○段○○號(門牌號碼:○○縣○○鄉○○路○○號) 126.45 11,018 10/10000 1,393 建物謄本登記次序○○○ 其他登記事項:應隨同○○○建號移轉或設定負擔 5 ○○縣○○市○○段○○號(門牌號碼:○○縣○○鄉○○路○○號) 126.45 11,018 15/10000 2,090 建物謄本登記次序○○○ 其他登記事項:應隨同○○○建號移轉或設定負擔 6 ○○縣○○市○○段○○號(門牌號碼:○○縣○○鄉○○○街○○巷○○號地下一層) 676.89 11,051 10/10000 7,480 建物謄本登記次序○○○ 其他登記事項:應隨同○○○建號移轉或設定負擔 7 ○○縣○○市○○段○○號(門牌號碼:○○縣○○鄉○○○街○巷○號地下一層) 676.89 11,051 15/10000 11,220 建物謄本登記次序○○○ 其他登記事項:應隨同○○○建號移轉或設定負擔 8 門牌號碼:○○縣○○鄉○○路○號(增建部分) 23.77 4,300 1/2 51,106 未辦保存登記 臨時建號:○○○號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合計:3,009,420元 計算式: 1,888,364+591,140+456,627+1,393+2,090+7,480+11,220+51,106=3,009,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