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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如附表「案號」欄所示抗 告 人即 原 告 蕭正朋 住花蓮縣○○鄉○○○街0巷0弄00號4樓上列抗告人與附表所示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附表所示案號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補繳時應具體表明案號),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案號 相對人 115年度補字第76號 林欣榮、李毅、傅崐萁、朱家祥 115年度補字第77號 范織坤、洪政崴、林志弘、徐旭東 115年度補字第78號 范織坤、洪政崴、林志弘、陳文彬 115年度補字第79號 洪培根、陳舒怡、范織坤、高麗姬、林志弘、洪政崴 115年度補字第80號 徐榛蔚、顏新章、饒忠、鄧子瑜、陳加富、饒慶龍、陳建村、游淑貞、周澤生、樊一明、朱家祥 115年度補字第82號 高孟焄、王梅英、何信慶 115年度補字第83號 邢泰釗、洪培根、陳舒怡 115年度補字第87號 高孟焄、李寶堂、王漢章 115年度補字第88號 邢泰釗、洪培根、陳舒怡 115年度補字第89號 許仕楓、張宏節、范坤棠 115年度補字第90號 高孟焄、許仕楓、張宏節、范坤棠 115年度補字第91號 黃榮興 115年度補字第92號 黃榮興 115年度補字第100號 石崇良 115年度補字第101號 洪培根、陳舒怡 115年度補字第102號 范坤棠、李建億、陳雅敏 115年度補字第105號 花蓮縣政府、徐榛蔚、顏新章、吳兆遠、尤俊量 115年度補字第99號 高孟焄、許仕楓、張宏節、范坤棠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