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0號原 告 林文堂被 告 劉文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32,026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17日發生寄存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