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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韓林梅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被 告 曾秀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4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詳附民卷第9頁),嗣於113年9月30日以擴張訴之聲明的意思具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詳附民卷第33頁),核其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所憑之基礎事實與本訴同一,被告對於該訴之追加無異議,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參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又被告於115年3月13日具狀以本院並未送達民事起訴狀有損被告訴訟防禦權,且兩造間於台北地方法院尚有多件訴訟,請求移轉管轄,然查,被告設籍於上開花蓮住所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按,而本件侵權行為事實發生在花蓮縣,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擴張聲明之起訴狀及更正狀均合法送達於被告花蓮戶籍址並由受僱人即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收受之事實,有送達回證附於附民卷可查(詳附民卷第29、57、63頁),是本件並無被告主張未送達民事起訴狀有損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情,且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被告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即有未合,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鄰居,被告因不滿原告施作房屋防水工程,竟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故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併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以被告「曾秀真」之名,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予如附表所示之人,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被告業經鈞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134號妨害名譽事件(下稱本案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被告所轉述、指摘上開不實言論之對象包括縣議員與市民代表等身分共7人,皆是於地方上具有相當影響力之人,且被告轉述、指摘之不實內容其類型廣泛,涵蓋唆、虐、盜、欺、謊、謀財害命等,而原告現任花蓮縣議會第20屆議員及花蓮縣仲介公會理事長,曾任四屆花蓮市民代表、警察志工、環保志工大隊長、工青隊諮委、國民黨黨代表、瀞光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中小企業理事、觀光協會顧問、花蓮市客屬會、佛光會、滿庭芳、美育擎天等協會、江蘇同鄉、宜蘭同鄉會、龍吟獅子會、縣商會、婦女會等會會員、生命線、基督教女青年會、鐵路退休、退警、退消協會、後憲、奇石賞石等協會、職業總工會、空勤之友顧問,是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手段、程度對於原告之社會名譽評價及政治形象傷害甚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訊息,都是原告自行事後製作,文字內容都不是她寫的,也不是她傳送給附表所示的那些人,她在刑事庭勘驗當庭就已否認勘驗內容了,原告應該要請那些人到庭來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答辯聲明詳本院卷第47頁第十五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在案,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電子卷證核閱屬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給如附表所示之人,有各該簡訊原文附於偵查卷可參(詳112年度偵字第7490號第43至52頁,電子卷證第103至112頁),且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提示卷附簡訊畫面,問:這些文字都是你傳送給這些人?)是,但我的意思是想請這些議員協調我和告訴人間房子的糾紛,我和告訴人(即原告)是82號的鄰居,兩間房屋沒有共壁,但是告訴人112年7月間,未得我同意就擅自做防水工程,...」、「(問:跟你傳送本案文字給這些人有什麼關聯,難道有幫助你回復原狀?)我是希望其他人可以在議會和告訴人講。」、「(問:但依你傳送的文字内容來看,並不是單純只有請這些人幫忙向告訴人傳答希望牆壁回復原狀?):我是針對他的行事作風,沒有針對他個人。」、「(問:所以這樣你就可以說告訴人無恥惡霸、惡強盜、變態喷水栽贓狂、雙面蛇蠍、萬惡、姥誣婆、霸凌老弱貧、花蓮劣級民代?)我是針對事實」等語(詳112年度核交字第4789號第14至16頁,即電子卷證第150至151頁),足認如附表所示簡訊內容均為被告對外傳送,且上開詢問筆錄內容經本院刑事庭當庭勘驗結果,檢察事務官所記載之筆錄內容與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內容大致相符,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而原告係因如附表所示林○芬、金○敏、黃○文、鍾○政、吳○昇、李○文、鄭○龍等人傳訊告知原告收受被告簡訊,並將簡訊轉傳原告,原告始知上情之事實,亦有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查(詳附民卷第67至81頁),是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予如附表所示之人,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主張與原告間之糾紛無論真實與否,然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如「花蓮縣議員韓林梅雙面蛇蠍!!萬惡略述一二:⒈霸凌老弱貧!⒉藉事廣蒐人個資簽名!!⒊假公濟私屢屢檢舉驅趕民商!⒋唆女及其男友長竹利刃虐刺浪浪!!⒌監視器搜資通知黑衣人堵車堵鄰!!⒍誆捏謊誣告鄰居!⒎唆冒警無資證無警服雨夜脅載欲謀財害命!?⒏噁變態狂騎樓共蹲偷拍嚇人!!⒐擅自越界盜佔釘鄰屋三木條毀屋阻修!!⒑擅自越界偷拖吊老人車至四維高中對面公墓隱匿誆謊!⒒擅自越界強盜匪現行犯釘人縫牆!!姥屋不漏鄰屋卻變淹大水!!⒓垃圾破盆霸路狂!⒔變態噴水栽贓狂!!姥議員+代書夫無恥無知?知法犯法玩法?屢擅越人縫界擅釘盜佔人屋牆!!花蓮最貪劣極民代!!」等,衡情一般人均認係為偏激不堪之言,且已足使閱覽該文字內容之一般人對於原告之品行、行為、身分產生負面觀感,顯然已致原告之人格及名譽受有貶損無訛,堪認上開文字內容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是原告主張被告前揭行為,嚴重損及原告之人格、名譽、政治操守及形象,影響社會對於原告人格之評價甚鉅,已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致原告受有莫大精神上痛苦,而應對原告負故意侵權行為責任,並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三)本件被告侵害原告之名譽,致原告受有相當精神上痛苦,已如前述,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查原告現任花蓮縣議會第20屆議員及花蓮縣仲介公會理事長,曾任四屆花蓮市民代表、國民黨黨代表及多項顧問職務,並有相當資產及經濟能力(詳卷61至75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被告00年生,自述大學畢業,目前完全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均靠家人扶養等語。本院爰審酌本件事發經過、兩造社會地位、教育程度、經濟情況,以及被告加害行為對原告造成之實際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因名譽受侵害,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80萬元,尚嫌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確定給付期限,依前開規定,本件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效力,被告於受催告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被告之擴張聲明後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10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見附民卷第57頁)在卷可按,是原告就向被告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0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惟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請求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被告則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具狀主張原告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偕同如附表所示各民意代表到庭提出手機現場揭示訊息內容比對,並傳訊其他證人等說明為何受原告教唆逕行封街禁行、多次違反動物保護法虐待流浪動物、偷拍被告、至原告服務處3樓頂竊占被告房屋4樓外牆釘白鐵片等,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列。被告於115年3月30日復以相同事由請求再開辯論,亦衡無必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鈞安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傳送對象 文字內容 1 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7分許前某日周一晚間9時6分許、同日晚間10時1分許 林○芬 議員 ㈠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韓林梅霸凌老弱/欺凌人民/誣告鄰居/唆虐刺浪浪/強盜匪佔人縫牆!!花蓮劣極民代、丟盡花蓮的臉!!破壞縣議會形象!! ㈡就是KMT議員韓林梅破壞形象,近20年長期欺壓霸凌老百姓!!姥誣婆恃勢耍特權未經他人同意以盜匪姿態強行越佔別人屋縫界又強盜釘佔一大片白鐵片!!已多次通知姥誣婆及鴻○土徐○誠自行拆除!!否則視同廢棄物任人處置!!無恥惡霸強盜強佔!! 2 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15分許前某時許、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32分許 金○敏 議員 ㈠純淨花蓮不需要!!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韓林梅雙面蛇蠍!!萬惡略述一二:⒈霸凌老弱貧!⒉藉事廣蒐人個資簽名!!⒊假公濟私屢屢檢舉驅趕民商!⒋唆女及其男友長竹利刃虐刺浪浪!!⒌監視器搜資通知黑衣人堵車堵鄰!!⒍誆捏謊誣告鄰居!⒎唆冒警無資證無警服雨夜脅載欲謀財害命!?⒏噁變態狂騎樓共蹲偷拍嚇人!!⒐擅自越界盜佔釘鄰屋三木條毀屋阻修!!⒑擅自越界偷拖吊老人車至四維高中對面公墓隱匿誆謊!⒒擅自越界強盜匪現行犯釘人縫牆!!姥屋不漏鄰屋卻變淹大水!!⒓垃圾破盆霸路狂!⒔變態噴水栽贓狂!!姥議員+代書夫無恥無知?知法犯法玩法?屢擅越人縫界擅釘盜佔人屋牆!!花蓮最貪劣極民代!!差恥!紀律委員會!!厚顏!教育委員會!!破壞縣議會形象!!丟盡花蓮的臉!! ㈡以上均事實!!民眾受冤屈尋求解決!!或您安排議會雙方溝通!!懇請鈞議座轉達通知韓林梅出面解決同意自行拆除未獲他人同意擅自類強盜姿盜佔釘他人屋牆!!致毀淹人屋!!他人屋牆白鐵片!!將視同廢棄物任由他人處置!!迄今仍不理會類匪亂行!!丟盡KMT的臉!丟盡縣議會顏面!嚴重損壞花蓮形象!! ㈢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韓林梅霸凌老弱/欺凌人民/誣告鄰居/唆虐刺浪浪/強盜匪佔人縫牆!!花蓮劣極民代、丟盡花蓮的臉!!破壞縣議會形象!! ㈣就是KMT議員韓林梅破壞形象,近20年長期欺壓霸凌老百姓!!憑什麼!!姥誣婆恃勢耍特權未經他人同意以盜匪姿態強行越佔別人屋縫界又強盜釘佔一大片白鐵片!!已多次通知姥誣婆及鴻○土徐○誠自行拆除!!否則視同廢棄物任人處置!!無恥惡霸強盜強佔!! ㈤以上均事實!!民眾受冤屈尋求解決!!或您安排議會雙方溝通!!懇請鈞議座轉達通知韓林梅出面解決同意自行拆除未獲他人同意擅自類強盜姿盜佔釘他人屋牆!!致毀淹人屋!!迄今仍逃竄避不解決!!可惡至極毫無形象毫無法治觀念!!各人屋分別牆應各自修理!!早已屢次通知多人轉達:若韓林梅及鴻○土木徐○誠不自拆除未獲同意擅自佔釘他人屋牆白鐵片!!將視同廢棄物任由他人處置!!迄今仍不理會類匪亂行!!丟盡KMT的臉!丟盡縣議會顏面!嚴重損壞花蓮形象!! 3 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44分許前某日周一上午9時56分許、同日晚間7時50分許 黃○文 代表 ㈠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韓林梅霸凌老弱/欺凌人民/誣告鄰居/唆虐刺浪浪/強盜匪佔人縫牆!!花蓮劣極民代、丟盡花蓮的臉!!破壞縣議會形象!! ㈡就是KMT議員韓林梅破壞形象,近20年長期欺壓霸凌老百姓!!姥誣婆恃勢耍特權未經他人同意以盜匪姿態強行越佔別人屋縫界又強盜釘佔一大片白鐵片!!已多次通知姥誣婆及鴻○土徐○誠自行拆除!!否則視同廢棄物任人處置!!無恥惡霸強盜強佔!! 4 112年8月9日下午4時46分許前某日周一上午10時許、同日晚間7時22分許 鍾○政 議員 ㈠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韓林梅霸凌老弱/欺凌人民/誣告鄰居/唆虐刺浪浪/強盜匪佔人縫牆!!花蓮劣極民代、丟盡花蓮的臉!!破壞縣議會形象!! ㈡就是KMT議員韓林梅破壞形象,近20年長期欺壓霸凌老百姓!!姥誣婆恃勢耍特權未經他人同意以盜匪姿態強行越佔別人屋縫界又強盜釘佔一大片白鐵片!!已多次通知姥誣婆及鴻○土徐○誠自行拆除!!否則視同廢棄物任人處置!!無恥惡霸強盜強佔!! 5 112年8月9日下午5時50分、同日晚間6時3分、同日晚間6時18分許 吳○昇 議員 ㈠純淨花蓮不需要!!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韓林梅雙面蛇蠍!!萬惡略述一二:⒈霸凌老弱貧!⒉藉事廣蒐人個資簽名!!⒊假公濟私屢屢檢舉驅趕民商!⒋唆女及其男友長竹利刃虐刺浪浪!!⒌監視器搜資通知黑衣人堵車堵鄰!!⒍誆捏謊誣告鄰居!⒎唆冒警無資證無警服雨夜脅載欲謀財害命!?⒏噁變態狂騎樓共蹲偷拍嚇人!!⒐擅自越界盜佔釘鄰屋三木條毀屋阻修!!⒑擅自越界偷拖吊老人車至四維高中對面公墓隱匿誆謊!⒒擅自越界強盜匪現行犯釘人縫牆!!姥屋不漏鄰屋卻變淹大水!!⒓垃圾破盆霸路狂!⒔變態噴水栽贓狂!!姥議員+代書夫無恥無知?知法犯法玩法?屢擅越人縫界擅釘盜佔人屋牆!!花蓮最貪劣極民代!!差恥!紀律委員會!!厚顏!教育委員會!!破壞縣議會形象!!丟盡花蓮的臉!! ㈡以上均事實!!民眾受冤屈尋求解決!!或您安排議會雙方溝通!!懇請鈞議座轉達通知韓林梅出面解決同意自行拆除未獲他人同意擅自類強盜姿盜佔釘他人屋牆!!致毀淹人屋!!迄今仍逃竄避不解決!!可惡至極毫無形象毫無法治觀念!!各人屋分別牆應各自修理!!早已屢次通知多人轉達:若韓林梅及鴻○土木徐○誠不自拆除未獲同意擅自佔釘他人屋牆白鐵片!!將視同廢棄物任由他人處置!!迄今仍不理會類匪亂行!!丟盡KMT的臉!丟盡縣議會顏面!嚴重損壞花蓮形象!! 6 112年8月9日晚間7時14分許前某時許 李○文 議員 純淨花蓮不需要!!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韓林梅雙面蛇蠍!!萬惡略述一二:⒈霸凌老弱貧!⒉藉事廣蒐人個資簽名!!⒊假公濟私屢屢檢舉驅趕民商!⒋唆女及其男友長竹利刃虐刺浪浪!!⒌監視器搜資通知黑衣人堵車堵鄰!!⒍誆捏謊誣告鄰居!⒎唆冒警無資證無警服雨夜脅載欲謀財害命!?⒏噁變態狂騎樓共蹲偷拍嚇人!!⒐擅自越界盜佔釘鄰屋三木條毀屋阻修!!⒑擅自越界偷拖吊老人車至四維高中對面公墓隱匿誆謊!⒒擅自越界強盜匪現行犯釘人縫牆!!姥屋不漏鄰屋卻變淹大水!!⒓垃圾破盆霸路狂!⒔變態噴水栽贓狂!!姥議員+代書夫無恥無知?知法犯法玩法?屢擅越人縫界擅釘盜佔人屋牆!!花蓮最貪劣極民代!!差恥!紀律委員會!!厚顏!教育委員會!!破壞縣議會形象!!丟盡花蓮的臉!! 7 112年8月9日晚間8時54分許、8月10日晚間6時1分許、同日晚間6時3分許前某時許 鄭○龍 議員 ㈠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韓林梅霸凌老弱/欺凌人民/誣告鄰居/唆虐刺浪浪/強盜匪佔人縫牆!!花蓮劣極民代、丟盡花蓮的臉!!破壞縣議會形象!! ㈡就是KMT議員韓林梅破壞形象,近20年長期欺壓霸凌老百姓!!憑什麼!!姥誣婆恃勢耍特權未經他人同意以盜匪姿態強行越佔別人屋縫界又強盜釘佔一大片白鐵片!!已多次通知姥誣婆及鴻○土徐○誠自行拆除!!否則視同廢棄物任人處置!!無恥惡霸強盜強佔!! ㈢純淨花蓮不需要!!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韓林梅雙面蛇蠍!!萬惡略述一二:⒈霸凌老弱貧!⒉藉事廣蒐人個資簽名!!⒊假公濟私屢屢檢舉驅趕民商!⒋唆女及其男友長竹利刃虐刺浪浪!!⒌監視器搜資通知黑衣人堵車堵鄰!!⒍誆捏謊誣告鄰居!⒎唆冒警無資證無警服雨夜脅載欲謀財害命!?⒏噁變態狂騎樓共蹲偷拍嚇人!!⒐擅自越界盜佔釘鄰屋三木條毀屋阻修!!⒑擅自越界偷拖吊老人車至四維高中對面公墓隱匿誆謊!⒒擅自越界強盜匪現行犯釘人縫牆!!姥屋不漏鄰屋卻變淹大水!!⒓垃圾破盆霸路狂!⒔變態噴水栽贓狂!!姥議員+代書夫無恥無知?知法犯法玩法?屢擅越人縫界擅釘盜佔人屋牆!!花蓮最貪劣極民代!!差恥!紀律委員會!!厚顏!教育委員會!!破壞縣議會形象!!丟盡花蓮的臉!! ㈣以上均事實!!民眾受冤屈尋求解決!!或您安排議會雙方溝通!!懇請鈞議座轉達通知韓林梅出面解決同意自行拆除未獲他人同意擅自類強盜姿盜佔釘他人屋牆!!致毀淹人屋!!迄今仍逃竄避不解決!!可惡至極毫無形象毫無法治觀念!!各人屋分別牆應各自修理!!早已屢次通知多人轉達:若韓林梅及鴻○土木徐○誠不自拆除未獲同意擅自佔釘他人屋牆白鐵片!!將視同廢棄物任由他人處置!!迄今仍不理會類匪亂行!!丟盡KMT的臉!丟盡縣議會顏面!嚴重損壞花蓮形象!! ㈤...⒎雙面蛇蠍韓林梅仍執意指揮鴻○土木徐○誠強佔強釘...略述如上:近20年,赴近民商迭受欺負霸凌!!姥誣婆心性殊異變本加厲變成強盜匪趁鄰離家強佔強釘人屋牆毀屋淹大水!!迄今竄躲多日均避不見面!! ㈥韓林梅霸凌老弱貧!強盜匪霸佔人家的屋牆!毀屋淹大水!!!韓林梅自行...盜佔釘白鐵片也是應該!!否則視同廢棄物!!這麼簡單的事千方百計躲藏笑死人!!毫無羞恥心!! ㈦韓林梅議員是縣議員應該要服務人民卻霸凌老弱病貧!!又盜匪霸佔人家屋牆毀屋淹大水!!韓姥議員醜惡事,在議會解決是顧全KMT面子!卻要人民另尋多處張揚!!!莫名其妙!!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