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李明唐訴訟代理人 李柏鋒被 告 陳猛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為訴之聲明變更,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8月1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良瑋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