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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李明唐訴訟代理人 李柏鋒被 告 陳猛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為訴之聲明變更,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8月1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良瑋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