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國字第163號原 告 蕭正朋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織坤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原告起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經合法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