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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重國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國字第40號原 告 蕭正朋被 告 陳建村被 告 陳加富被 告 吳勁毅被 告 游淑貞被 告 周澤生被 告 賴花美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卷第53頁)可憑,原告不服該項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14年12月15日裁定抗告駁回,該項抗告駁回之裁定於已於115年1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