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國字第80號115年度重國字第86號115年度重國字第92號原 告 蕭正朋被 告 李可文
吳琬婷施孟弦周彥廷楊碧惠汪郁棨徐榛蔚顏新章范織坤高麗姬楊敬宜謝錫釗呂育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5年2月4日及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均已分別於115年3月5日及3月27日發生寄存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