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 戴志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黃素葉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主里分社 空白 114年9月14日 72,847元 0830974 25785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