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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6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 戴志孝代 理 人 陳威榮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木山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林有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114年9月26日 115,500元 1405564 01020230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