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號聲 請 人 麗晶歐化廚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素卿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瑞玲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麗晶歐化廚具有限公司 何素卿 臺灣銀行 北花蓮分行 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5日 82,877元 AR5215603 25703100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