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 戴志孝代 理 人 陳威榮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鈞安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花蓮縣農會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宜昌分部 空白 114年9月26日 5,553,460元 2230730 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