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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 戴志孝訴訟代理人 陳威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富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尤俊霖 華南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空白 114年9月26日 127,283元 4386756 ****79798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