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號聲 請 人 周鴻復即周到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正楙有限公司黃詩雯 第一銀行 花蓮分行 周到洋行 112年11月30日 34,540元 QB0554512 80130-068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