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涂思寬即聯華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以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東黓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花蓮分行 涂思寬即聯華工程行 民國112年11月15日 新臺幣123,890元 AL1337575 76001059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