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信亨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0-ND-0020428-6 1 1000 002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0-ND-0034548-3 1 1000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