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 戴志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宏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幸麗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4年9月26日 579,000元 5055315 028395